时间:2024-10-06 03:25:41
生态环境部今日公布了2018年6月和上半年(1-6月)空气质量状况。就其中不断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名列范围的原因、原则和方法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问了记者的发问。问:为什么要不断扩大城市空气质量名列范围?名列目的是什么?问: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信息公开发表和社会监督,推展城市空气质量提高,2013年1月起,我部对第一批实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积极开展空气质量名列,每月向社会公开发表公布空气质量比较较好的前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比较较好的后10个城市名单,对推展全国空气质量提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
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之后按74城市展开名列不存在全面性、完整性严重不足,一些污染较轻的区域和城市并未划入名列等问题,不适应环境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拒绝。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输掉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不断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名列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地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每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幅度最好的20个城市和最差的20个城市名单。
为贯彻落实《输掉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拒绝,强化社会监督,推展地方政府贯彻采取措施提高空气质量,有效地构成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赶、超强”的良好氛围,我部综合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城市名列范围,充分发挥“名列”对地方政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起到,传导治污压力,增进协同管理,为推展全国空气质量提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大力效应。问:请求讲解一下不断扩大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名列范围的原则和方法?问:(一)不断扩大名列范围的原则。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保有原74城市基础上,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名列城市范围,维持空气质量名列工作的延续性和交会性。
二是问题导向原则。引人注目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和城市,服务区域协同管理,构建重点区域和城市仅有覆盖面积,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和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城市以及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划入名列范围。三是客观性原则。城市空气质量名列,既客观体现城市空气质量的好坏,又客观体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效益。
同时,对不可抗力因素如沙尘天气等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涉及技术规定不予扣减,从而引人注目人为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二)名列方法。依据新的修改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名列技术规定》(所附后),城市空气质量名列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指标展开排序,综合指数越大指出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若有所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完全相同以三大计。
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程度名列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展开排序,若有所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完全相同以三大计,其中,空气质量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劣名列在前20%的城市,不划入空气质量提高幅度比较较好的后20位城市名列。问: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名列的明确范围是哪些?共计多少个城市?问:按照上述名列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在原74个城市名列基础上,更进一步将名列范围不断扩大至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共55个,长三角地区共41个,汾渭平原共11个,成渝地区共16个,长江中游城市群共22个,珠三角区域共9个,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15个(参见附件)。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对169个城市空气质量展开名列?问:从2018年7月起,我部每月对16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展开名列,公开发表公布空气质量比较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比较较好的后20位城市名单。每半年展开空气质量提高程度名列,公开发表公布空气质量提高幅度比较较好的前20位城市和比较较好的后20位城市名单。
附件一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名列范围附件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名列技术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限于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名列,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名列。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名列可参考继续执行。二、规范性提到文件(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全面推行)》(HJ633-2012);(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全面推行)》(HJ663-2013);(四)《数值求和规则与无限大数值的回应和判断》(GB/T8170-2008);(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三、名列方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名列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展开排序,若有所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完全相同以三大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名列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展开排序,若有所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完全相同以三大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劣排序在前20%的城市,不划入空气质量提高幅度比较较好城市的名列。(一)评价点位城市划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规定的6个基本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粗颗粒物(PM2.5)。(三)评价浓度SO2、NO2、PM10、PM2.5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平均值,O3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CO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95百分位数。(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出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予评价的各项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指出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
明确计算方法如下:(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出来四、名列周期城市空气质量名列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空气质量变化程度名列周期为半年。五、数据统计资料拒绝(一)数据统计资料规定1.计算出来统计资料时段内城市SO2、NO2、PM10、PM2.5和CO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时,再行计算出来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算术平均获得城市日均浓度,再行由此计算出来统计资料时段内城市均值或特定百分位数。2.计算出来统计资料时段内城市O3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或特定百分位数时,再行计算出来各点位的O3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由各点位的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算术平均获得城市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再行由此计算出来统计资料时段内城市特定百分位数。
(二)数据统计资料有效性规定1.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资料有效性拒绝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全面推行)》(HJ663)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2.统计资料评价项目的城市尺度浓度时,城市所有国控评价监测点位必需全部参与统计资料。3.计算出来城市月均浓度、季均浓度、半年浓度和年均浓度时(对于O3必须计算出来评价时段内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对于CO必须计算出来评价时段内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该城市所有有效地监测数据必需全部参予统计资料,每月参予统计资料的有效地城市日均浓度(对于O3为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低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全年参予统计资料的有效地城市日均浓度(对于O3为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低于不少于324天。4.O3日仅次于8小时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8时至24时所有滑动的8小时浓度值,每天最少有14个8小时浓度值,当O3不符合14个有效地数据时,若日仅次于8小时平均值浓度多达浓度限值标准时,统计资料结果仍有效地。
5.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符合上述有效性规定且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多达二级标准限值时,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最高点位的数据,统计资料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展开名列,对非不能外用因素造成数据缺陷的城市,将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通报批评,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资料。六、数据求和拒绝数据统计资料结果按照《数值求和规则与无限大数值的回应和判断》(GB/T8170)的拒绝展开求和,浓度单位及保有小数位数拒绝闻表格1。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作为基础数据单元,用于前也不应展开求和。七、信息公布内容(一)国家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名列情况内容还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比较较好的20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从小到大排序前20个城市,按照求和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完全相同的以三大计)。
环境空气质量比较较好的20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从小到大排序后20个城市,按照求和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完全相同的以三大计)。发布城市名单同时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仅次于单项指数、首要污染物名称。(二)国家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名列情况内容还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比较较好的前20个城市名单和比较较好的后20个城市名单。
对于数据量不符合数据统计资料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发布其数据缺陷情况。各省(区、市)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名列情况时,发布的城市数量由各省(区、市)亦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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